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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大家讲三个故事。第一个故事是这样的。有一个美国的法学教授在1994年写了一篇文章,他说,“美国的版权法是技术性的,存在不一致,同时需要阐释,不能够用于很多的人和事。对于一个作家或是书籍、地图、图表、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的发表者,或是制作人,《版权法》对他是有影响的,但是对卖书的人、音像制品出版者、电影制片人、议员和一般的消费者,在工作过程中则可以完全不顾及版权问题”。后来他又写到,美国的版权法越来越难以理解,更重要的是它触及的广泛性,可以说各式各样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大多数人如果不跟版权法接触,可以说一小时都活不下去。
第二个故事依然关于这个人。1996年,他去了美国国会作证,关于一种叫作说话机器的技术。他并不是一个说话机的粉丝。相反,他认为这些说话机将会毁掉这个国家艺术的未来。他说,我还小的时候,每个房子里都会有年轻人聚在一起唱老歌新歌,现在听到的是这样一个机器日夜播音。声带会成为人类进化的产物,就像大猩猩的尾巴进化成人类的尾骨一样。特别是年轻人聚在一起唱歌,这是个文化的场景,是一种读写的文化,大家能够参与到文化创造和再创造当中。他所担心的是人类会丧失进行创造和再创造的能力,因为这个机器会把这种能力去掉,我们不再有读写文化了,而仅仅是一种“只读文化”。这种情况下,文化是自上而下的,人的声带就不再有作用了。回头看20世纪的发达国家,很难说他是对是错,因为人类的文化当中,以往从来没有这种集中化的趋势,艺术也从来没有这么专业化。因为机器的存在,人的创造能力不断地被代替。就像广播塔和电视塔,把所谓的文化变成被动的消费活动,使得我们可以进行高效消费,像读书一样,但业余创作没有了。这种技术可以让人听,但不能够去说;可以看,但不能够去创作。20世纪就是这样独特的世纪,文化成为了只读的文化。
所以说过去是可读可写的,而20世纪是只可以读不可以写的。接下来故事又有了发展。到了2002年,一个作曲家创作了一首吉他曲,题为《我的生命》。他把吉他曲放在有知识共享许可的音乐专辑当中,后来一位女士又放进一段小提琴曲,她从来没有见过那个作曲家,只是重新做了改动,歌曲的名字也改为《我的生活》。后来至少有60个人做了同样的事情,他们对音乐进行了重新编排,把这样一个创作活动做成了一个很成功的对音乐进行重新混合的网站。可以说正是在之前的创作上进行再创作,这是和版权法相一致的,中间并没有律师在起作用。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三个故事,观点是什么?首先,他让我们先看看创作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在一个生态系统或环境中如何演进。他讲到交流的条件,生态圈组成的系统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生态系统的中心是钱,有些并不是,专业或职业化的人有不同的创作方式。可以看到披头士和其他的创作家,有各式各样的创造。对这些创造者来说,控制是很重要的,必须保证他们所进行的创作能够得到物质上的回报。整个生态取决于是不是有足够的版权上的保护来维系我们刚才所说的生态。这种保护不是业余的、随心的,因为有些人不是说今天有空就创作,而是因为热爱所以进行创作,对这些人来说创作是他们的工作,是一种共享的经济。什么是共享的经济?比如说孩子之间的共享经济,朋友之间的共享经济或者是爱人之间共享的经济。这时他们创作不是为了钱,我们必须用这种共享的经济体来界定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很好地界定这种关系,我们就可能改变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共享是指超越钱以外的共享,这种创作依赖于我们到底能不能使大家免费地使用创作成果。我们所说的生态,比如科学创造的生态,包括教师、学者。所有的创造依赖的是一种非常复合式的经济,一方面创造是因为热爱一件事情,这种热爱超过了他们所能获得的金钱的回报,但整个生态必然仍然依赖一点——它是可以用自由、合理并且免费的方式来使用的。
刚才所说的这几种生态之间会彼此共存,而且互补。要让版权体系必须能支持专业人士的工作,能够给他们足够的激励,但是也要给这些科学家一些自由的空间。所以版权要实现的是两件事情,必须提供激励,同时也要保证自由。
互联网改变了版权生态
这样一种生态的确会不断的变化,技术也可能会改变这种生态,政府可以用不同的资助方式来体现支持。18世纪所崇尚的音乐到20世纪可能是一种完全不一样的音乐风格,这种生态下的经济也会与时俱进。
互联网也改变了这种生态,它改变了专业层面,比如通过苹果共享的平台,提高了多样性,让我们随时随地都能通过金钱买到我们想要获得的服务。通过期刊、论文的网站让大家免费取阅,这种颠覆性的改变使得概念能够快速传播。同样技术也改变了业余人士或非专业的创作人士,像Youtube,你通过回应让我们能够有重新再写的文化,每个人都可以改变。
比如佳能曾经用一段音频来说明佳能的技术。那段视频说明的是音乐可以带动孩子的感官,他把同样的音乐用不同的乐器变换。同样的音乐会有不同的创作,有一个小孩把佳能的音乐重新混音之后,有7900万人次点击。这个混音的创作在Youtube上形成了2600多个对这段混音做出的回应,同样的音乐可以搭配不同的动画。
由于大家知识分享的变化,发现我们的版权并没有做好保护的工作。不管是科学家,还是业余人士版权都没有办法起到作用,是因为整个版权架构的本身并不符合现在这种方式。因为在数码环境中,传统的版权保护框架不再适用——原来版权承袭的是工业社会实体的概念,显然传统框架版权中限制太多,真正能够监管的又太少。假设说今天我们讲的版权是书,读书是自由的,因为这件事情并不代表会产生另外一个副本,把书送给另外一个人也不是在复制,但把书拿来进行销售就是侵犯了版权。美国的版权起草人只是把书拿来当作睡觉的枕头,其实从严格意义来说这个行为并不构成复制副本。
合理使用里面也有很多技巧,现在我们进入了网络时代,每一次的使用其实就等于一次复制。正因为我们进入到了还没有被规范的合理使用空间中,使得我们没有办法用现有平台去解决环境的变化。版权法在过去100多年的演变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和数码时代的来临,使得很多人没有办法通过版权来保护自己的创作。这种设计框架下所碰到的问题是版权法本身,这反而使得版权法并不能够有效的实施。过去15年美国花了很长时间进行打仗,这场战争是版权之争。过去美国电影协会主席也曾经说过,这是一场恐怖主义的战争,他说我们的孩子好像变成恐怖分子了,我们需要了解整个架构失败的原因。它是由数字技术和版权框架冲突造成的,我们需要进行制度修理。
让版权体系适用于数码时代
10天以前我在日内瓦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讲过,我们必须有一个修改版权体系的流程,中国需要推动这种进程的发展,让这种法律能够在数码时代是有意义的。短期来讲我们需要鼓励大家,自愿地许可版权作品,显示出我们的尊重,同时更好地平衡版权规范。这就是所谓的知识共享8年前启动的项目,我们想用这个项目给作者提供一种简单的方式。让他们把所有权保留的模式变成保留某些权利的模式——有些权利保存在自己手里,其他权利让渡给观众。
我们做了一个网站,让他们可以进行选择,哪些版权是自由的,哪些可以保留。通过问一些简单问题来了解大家的想法,如果你允许演绎创作,你就允许演绎作者要采取同样的办法进行传播。这种许可通过不同的方式支持不同的生态圈,最自由的许可是要用我的作品就要提到我,这样就可以使创作出来的产品在不同的生态圈进行发展。作者提出“署名且不要用于商业目的”的要求,这更适合业余者的生态圈。如果是一种非商业使用的许可,可以设置一些条件赋予更多的权利。下面有一个链接,是说这个作品也可以进行商业许可,你可以去演绎,但是必须在业余的窗口中用同样的方法许可。这种最自由的许可方式可以支持三个不同生态圈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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